亲缘鉴定案例|姑叔反对女童继承其父遗产,却
亲缘鉴定司法案例:
2016年11月甄先生突遇车祸去世,十岁的小甄在其父死后,欲继承留下的房产,但其姑姑、叔叔等人认为甄先生与小甄母亲离婚时小甄母亲尚未怀孕,小甄非甄先生的亲生女儿,不能继承遗产。2017年7月,原审法院确认甄先生与小甄的父女关系,判决小甄应取得房产份额折价款54万元。小甄姑姑等人不服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底,小甄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分割父亲甄先生去世时遗留下的北京密云县房屋一套。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配合做亲缘鉴定,致使法院在认定甄先生与小甄系父女关系上缺失证据,故被告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虽然提交了2006年7月小甄母亲的孕情诊断,但诊断书中载明“未发现妊娠”的诊断结果,显然与小甄于2007年1月的出生事实相矛盾,亦与妇女生育常识、正常人的认知不符。2017年7月,法院依法确认甄先生与小甄系父女关系,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应继承的房产份额折价款54万元。
被告小甄姑姑和叔叔等8人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小甄称其母与甄先生系假离婚,离婚后其母依然与甄先生一起生活。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小甄姑姑、叔叔等8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亲缘鉴定?
亲缘关系鉴定就是依据遗传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现代化的DNA分型检测技术来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亲缘鉴定最好使用血痕作为样本进行鉴定,亲缘鉴定包括同胞鉴定、祖孙鉴定、父系与母系鉴定等,可以用于办理户口、寻亲、财产分配等用途。
同胞鉴定分为全同胞及半同胞鉴定。全同胞鉴定指的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间确认同胞关系;半同胞则指的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一般是通过与父母亲进行亲子鉴定间接推断个体之间是否存在同胞关系;但在父母皆无的情况下,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可直接进行全同胞鉴定;而半同胞鉴定往往需要多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推断。
祖孙鉴定至少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生母、祖父、祖母同时参与下被检孩子与祖父、祖母间的祖孙关系鉴定;生母、祖父(或祖母)参与情形下被检孩子与祖父(或祖母)间的祖孙关系鉴定;祖父、祖母同时参与情形下被检孩子与祖父、祖母间的祖孙关系鉴定;祖父(或祖母)与被检孩子间的祖孙关系鉴定。
父系鉴定是用于判断两名或多名男性个体是否来自于同一父系。由于同一父系的所有男性个体具有相同的Y-STR单倍型,即同一条Y染色体,故适用于父子、祖孙、叔侄、堂兄弟等男性个体间进行亲缘鉴定。
母系鉴定指的是线粒体DNA鉴定,适用于母子(女)、隔代外祖母/外孙(女)、舅甥、姨甥、同母的全同胞或半同胞进行亲缘关系鉴定。
值得一提的是,亲缘鉴定比亲子鉴定难度更大一些,只有专业权威的亲子鉴定机构,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