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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能强制进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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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育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面对社会外界的各种诱惑,婚姻家庭的忠诚受到了巨大考验,婚外情频发,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明显增加,涉及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在抚养关系诉讼纠纷案中,如果某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能否强制进行?

 

法院是不得强制进行亲子鉴定的,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法院应予准许。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并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典型案例

高某与张某系同事关系,张某是高某的主管领导。2017年4月,两人曾共同居住生活,数月后两人分手。2018年5月,高某生育一子,取名高某某。后高某多次与张某联系,要求张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张某置之不理。

 

2019年7月,高某起诉至法院,高某作为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确认高某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法院审理过程中,高某提交了其与张某同居的相关证据,并提交了两人多次就高某某的抚养问题进行沟通的谈话录音,但张某否认与高某某存在父子关系。于是高某向法院提出了亲子关系鉴定申请,但张某拒绝配合鉴定。

 

法院认为,高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张某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依法推定高某的主张成立,最终认定高某某与张某存在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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