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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汇总(第一期)

问题一:首次备案牙膏,境内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的用户资料有哪些?

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初次备案牙膏时,境内备案人和责任人须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如下用户信息资料:备案人信息表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境外备案人需提供境内责任人信息表、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以及生产企业信息表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如果是境外生产企业,还需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问题二:牙膏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的备案资料有哪些?

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牙膏备案时,应提交备案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信息,产品配方,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签样稿,产品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问题三:使用了新原料的牙膏怎样报送产品配方?
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了尚在安全监测中的新原料,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需提供新原料的注册证号或备案号,提交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允许使用新原料的授权文件,确认原料的授权使用信息。

问题四:牙膏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原料都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中吗?

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牙膏标签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按含量的降序列出,但微量成分可以“其他微量成分”方式标注。某些助剂和添加剂可以不标注在全成分中。

问题五:多家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牙膏或者采用多种制膏工艺生产牙膏的,应当怎样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多家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只需提交其中一家生产企业的完整产品检验报告,同时提交其他企业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采用多种制膏工艺的,同样只需提交其中一种工艺的完整产品检验报告,同时提交其他工艺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

问题六: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需对牙膏配方中各成分进行安全评估,如无法通过公开数据资料确认配方成分的安全性,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需对牙膏配方中各成分进行评估。如果无法通过公开数据确认安全性,备案人可通过提供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客观证明、毒理学终点评估资料或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等方式完善评估资料,需符合国家药监局的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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