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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应提交情况说明

普通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应提交情况说明
2月20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五十四期)》。
其中提到,多色号系列彩妆产品备案: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如眼影盘,应按“一个产品”提交备案,在一个备案编号下,按色号分别填报配方。
每个色号产品独立包装的,应分别备案,一个色号对应一个备案编号。在不豁免毒理学试验时,易触及眼睛的产品须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常见易触及眼睛的产品包括洗面奶、洗发水、冲洗型护发素、眼部产品(描眉类彩妆除外)、沐浴露等。
普通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提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具体的注销原因、注销时间、再次备案产品与注销产品之间的差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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